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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韶關一女子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獲刑
2017年4月25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屈如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4月25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屈如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3月24日,韶關武江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被告屈如平有期徒刑一年,滴雞精推薦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一審判決後,屈如平不服,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屈如平,女滴雞精團購,1950年4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韶關市閥門廠退休工人。屈如平於1999年開始習練法輪功,並逐漸走向癡迷。2016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審,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5年開始,被告人屈如平在韶關市武江區芙蓉北路住處,從互聯網下載有關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宣傳資料,通過打印設備將兒童滴雞精推薦資料制作成宣傳品,連同宣傳法輪功的書刊,多次向同學和攤販派發。2016年3月30日,公安機關在其住處查獲大量與法輪功相關的書籍、護身符、錄音帶、光盤等資料。雞精禮盒

2017年3月24日,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屈如平制作並傳播法輪功組織內部傳教及宣傳煽動的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國傢法律、行規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行為較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依法判決:一、被告人屈如平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轉法輪》等書刊及其他涉法輪功的資料及物品一批,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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